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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常州市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评估确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09   来源: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社险管〔202022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评估确定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96号)文件精神,及《2020年度常州市工伤康复工作方案》(常人社发〔202053号)的部署,拟在武进区或溧阳市协议增加1-2家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并对原有常州市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复评,现就开展评估确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武进区、溧阳市范围内达到国家和省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条件(详见附件)、自愿纳入工伤康复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原有常州市工伤康复定点机构。

二、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为《江苏省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申评表》和申评表中所列要求的材料(见附件)

三、受理时间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0930日止。

四、受理地点

    受理机构:常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受理地址:常州市天宁区锦绣路21-2812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9-86811105

五、评估确定流程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医疗机构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组成评估小组,对申报康复机构进行评估。

(一)资格审核

常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照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条件书面审查相关申请材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将有关材料移交评估小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退还材料。

(二)实地核查

评估小组通过现场查看,比对书面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随机抽查5份以上不同伤病种类病历,评估申请机构的医疗康复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听取申请机构的自评报告和康复业务发展规划。实地核查并详细记录有关情况,填写《江苏省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评估确定评分表》。

(三)综合评估

评估小组对综合评分(不含加分)大于等于90分的申请机构出具《江苏省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评估意见》,明确可以协议开展工伤康复的伤病种类,并提出进一步提升工伤康复能力水平的改进建议;对综合评分(不含加分)小于90分的申请机构,及时退还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四)择优确定

常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常州市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需求计划、评估意见、工伤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和管理服务需求等情况,按评估分值从高到低确定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候选名单。医疗机构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与候选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谈判协商,选择合适的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

(五)公示

医疗机构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协议意向后,将在常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公示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意向名单及其工伤康复服务范围,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签订协议。

 

 

附件1-江苏省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申评表.PDF

附件2-《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评估确定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96号).pdf

附件3-《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条件(试行)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306号).pdf

 

 

 

常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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