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 内容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1-26   来源: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人社发〔2020〕14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各技工院校:

为认真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疫情防控的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防止疫情扩散蔓延,保障广大服务对象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全力贯彻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放假”不“放手”的责任感、“过年”如“过关”的紧迫感,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制度,时刻关注疫情防控进展,全力打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疫情防控阻击战。

二、优化企业用工服务方式

1.暂停全市所有人力资源市场现场招聘活动。根据常州应急指挥部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疫情未解除期间,我市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原先计划举办的各类现场招聘活动全部暂停,同步暂停“常州市2020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各类现场招聘活动。

2.暂停赴外招聘活动。原定赴陕西安康、汉中、山西长治、贵州兴义等地的劳务协作招聘会、春风行动招聘会以及各辖市、区赴外招聘活动全部暂停,待疫情解除后再视实际情况予以安排。加强对民营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监督与指导,在疫情未解除前暂停赴湖北地区招聘员工,对自行赴湖北以外地区招聘人员来常就业的,应主动联合用人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3.强化企业用工服务。积极拓展网络招聘求职渠道,通过常州人力资源招聘求职系统、常州高新区人才网、武进人力资源网、常州人社APP等平台,为服务对象提供求职或招聘服务。各辖市、区人社部门应在节后认真组织员工返岗情况快速调查、企业节后用工情况调查等活动,及时了解员工返岗情况和企业用工情况。各级人社基层平台要主动加强与辖区内企业的联系,及时掌握企业节后返岗湖北籍务工人员情况,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三、妥善处理劳动关系问题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2.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3.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4.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

5.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将劳动关系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并积极引导劳动关系矛盾当事人尽量通过网络调解、电话调解、在线视频调解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异地化解劳动关系纠纷,尽量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6.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向人社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四、落实防疫人员补助政策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对这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中直接参加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人员先行落实补助政策。标准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和接触对象分为一档300元/天,二档200元/天。对于在疫情防治中承担重要职能,作出突出贡献的医疗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可根据《江苏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1﹞158号)等文件,增核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直接参与疫情防治的医疗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和编内人员同等享受临时性工作补助,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规定享受加班工资报酬。

五、保障防治人员合法权益

1.建立相关部门联动机制。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有关文件精神,会同财政、卫健部门密切跟踪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情况并及时统计上报。

2.开辟工伤认定快速通道。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按规定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为上述对象申报工伤认定且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3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3.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将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以最新版为准)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认定为工伤的上述对象中,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保经办机构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参保的,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4.延期开展劳动能力鉴定。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劳动能力鉴定集中体检延期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办结时限相应顺延。

六、做好技工院校疫情防控

1.技工院校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形成院校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抓、责任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机制,责任到人。要提前做好突发情况预案,由院校领导带队严格做好学校值班执勤工作,取消一切开学前的返校活动,严禁举办群体性活动,开学延迟到2月17日,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2.各技工院校要严格排查在校学生、教职员工及家属有无往返湖北地区的情况。对在湖北地区滞留的师生,务必做好思想安抚工作,经市人社局通知后再返回常州。春季开学时,各校要向全体师生发放假期离常问卷调查并组织体温测量,凡滞留湖北或体温异常者须立即报本地卫生防疫部门。严格落实“零报告”制度,各校要每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疫情防控情况。

3.各院校要认真做好校园卫生防疫工作,提前对校园重点生活、学习区域进行杀菌消毒,提醒师生做好自我防护措施。学校医务室要充足预备相关药品,春季开学前后要向学生和家长广泛宣传,提高防范意识。

七、提升办事大厅防控力度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疫情防护措施的宣传工作,在微信公众号、网上办事大厅等公布网上业务办理、政策咨询的渠道和电话,尽量减少现场办理环节。加强各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事大厅疫情防护防控力度,防止人员在窗口聚集。做好消毒防护工作,确保每天对办事大厅实施严格消毒。窗口工作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口罩和一次性橡胶手套。

八、强化疫情防控组织领导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成立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由陈志良局长任组长,各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处室和下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制订完善防控工作预案,统筹抓好全系统疫情防控工作。全系统各级干部职工要带头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带头落实各种防疫措施。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26日

[打印] [关闭]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总访问量: 今日访问量: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市行政中心1号楼B座8层 劳动保障咨询电话 0519-12333 网站地图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50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