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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保费缓缴,又有新政!
发布日期:2022-10-25   来源: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关于社保费缓缴,又有新政!


江苏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在10月11日发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28号),明确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社保费的补缴时间等相关政策,更好发挥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作用。


一、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

2022年9月起,我市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中小微企业等单位),均可按文件规定申请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提示:本次新政出台后,溧阳市中小微企业也可申请三项社会保险费的缓缴。

申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等单位,已缴纳9月份三项社保费的,可以申请办理退费。


二、延长缓缴期满后的补缴时间

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若缓缴期满后一次性缴纳缓缴费款有困难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在政策到期后采取分期或逐月方式,于2023年12月底前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到位,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一次性补缴到位。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此前已按照苏人社发〔2022〕58号文件、苏人社发〔2022〕70号文件申请享受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用人单位,在本通知下发后需要变更政策到期后补缴方式的,可以向单位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重新提出申请。


三、缓缴政策与其他政策的衔接

在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的,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作欠费处理。缓缴也不会影响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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