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权益维护 |
信件内容: | 我在一家公司上了五年班,2017年公司在我怀孕期间以调整部门为由,未经本人同意擅自降低我的工资,待我休完产假后,变相逼迫我离职,将我从办公室调往车间,2018年本人意外怀孕,车间工作加重身体不适,需要提前休产假,无法继续上班,后经家属前往公司多次沟通未果,请问我因如何维权公司侵犯了我哪些权益? |
留言时间: | 2018-03-16 |
回复时间: | 2018-03-17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 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至于降低工资待遇等行为,建议以您与单位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中约定来操作,如发生争议,建议联系单位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区仲裁委员会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答复满意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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