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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咨询
信件标题: 关于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问题
信件内容: 关于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问题



    本人今年51岁,1993年到江苏奔牛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原武进港务管理处)工作,与企业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今在该企业连续工龄25年。1998年至今因工作需要借调到常州市交通运输与物流协会从事会刊编辑工作,有关工资福利等待遇由企业承担。今年,企业因清理外借人员,要求本人回企业从事文字工作。考虑到本人年龄及外借工作时间较长,恐难以胜任今后的工作等原因,本人向企业提出仍留在协会工作的要求,但未被企业采纳,并于今年3月以“企业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办法,与本人解除了劳动合同,同时支付了2万元补偿金。

    在此想请问:企业与外借工作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一做法是否正当?支付补偿金目前有何依据?谢谢!



咨询人:倪云飞

2018年5月21日

留言时间: 2018-05-21
回复时间: 2018-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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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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