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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留言
信件标题: 关于孕期因公司经营效益不景气被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信件内容: 您好:

        我老婆现在怀孕5个半月,预产期今年9月初,现在本单位工作两年,每月按照3360元最低标准缴纳五险,工作期间无重大过失等对公司不利行为,现因公司经营不景气原因,公司想与她解除劳务合同,想咨询以下几点内容:

        1.如果在未达成和解的基础上,被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行为是否已经违反《劳动合同法》?

        2.如果在未达成和解的基础上,被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以何种标准进行赔偿?

        3.如果在未达成和解的基础上,被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从辞退到生育期间五险公司是否需要进行缴纳?

        4.如果在未达成和解的基础上,被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五险如果中断缴纳,生育后,领取生育津贴、营养费、及相关补贴是否可以领取?领取额度是否受影响?
留言时间: 2021-05-29
回复时间: 2021-05-31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首先女职工三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单位主体撤销,三期女职工
苏劳仲委【2007】1号规定:企业解散或被依法撤销,终止“三期”内女职工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除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一次性支付女职工“三期”内的生育费、产假工资生育费用等。哺乳期(到小孩一周岁)按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生活费。经济补偿金计算:2007年底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2008年之后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履行期间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对贯彻苏劳仲委[2007]1号文第七条规定,即:企业解散或被依法撤销,终止“三期”内女职工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除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一次性支付女职工“三期”内的生活费、产假工资、生育费用等。按以下口径计算:
1.孕期、哺乳期(到孩子一周岁)按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生活费。
2.产假工资(一般为128天,晚育增加30天)按原工资的100%发,原工资为:(1)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2)没有约定或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集体合同或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3)前两项无法确定的,按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3.生育费用(必须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方可享受)参照生育保险待遇中生育医疗费4200元和职工生育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以上是单位主体撤销的情况,如无此类情况,则单位不得解除“三期”内女职工。
如您还有其它问题,欢迎您在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正常工作时间内拨打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电话12333进行咨询。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答复满意度:
    目前满意度: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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