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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咨询
信件标题: 红梅东村居委会拒绝开具监护人证明
信件内容: 父亲住医院无意识,配偶凭身份证、户口本、医疗诊断书前去工商银行(红梅支行)办理卡密码重置告知需要居委会出具监护人证明,证明配偶为其监护人。居委会以无法开具为由拒绝。本人于2023年5月11日拨打工商银行电话,红梅东村居委会电话,派出所电话,天宁区法院电话均表示确无法开具。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居委会以从来没开过作为理由拒绝,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是否证明居委会有能力开具监护证明?若无,监护证明应该由哪个部门开具?家中开立监护证明关系无异议,子女均一致同意其配偶作为监护人。 建设银行提出开立居委监护证明,表示其他居委也开立相关证明,本人疑惑为何此证明无法开立?若居委会均无法开立监护人证明,为何工商银行(红梅支行)会提出让我们开立?麻烦相关部门尽快答复!
留言时间: 2023-05-11
回复时间: 2023-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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