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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工伤保险
信件标题: 未缴纳社保,出现工伤事故纠纷
信件内容: 当时在公司上班,公司不缴纳社保,要求员工签了个什么自愿要求不缴纳社保的协议,然后出现工伤事故,把那个拿出来说事。请问这样的协议有效么?公司可以以此为据要求员工承担责任么?
留言时间: 2017-01-03
回复时间: 2017-01-04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还应承担对劳动者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用人单位以现金方式支付劳动者社会保险费或用人单位采取由劳动者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如发生工伤事故,建议单位在一个月内区申请工伤认定,超过一个月的,劳动者自行申请工伤认定程序。 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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