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养老保险 |
信件标题: | 孕期公司关门 |
信件内容: | 2015年6月进公司,合同3年,2018年6月到期,目前怀孕17周,公司因经营不善,撤出常州市场,其他城市还在继续进行的,目前工资,税前底薪4500+500绩效+300(通讯及餐补),请问如果现在公司来沟通关门,我应该索偿多少 |
留言时间: | 2017-01-03 |
回复时间: | 2017-01-04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苏劳仲委[2007]1号文第七条规定,即:企业解散或被依法撤销,终止“三期”内女职工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除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一次性支付女职工“三期”内的生活费、产假工资、生育费用等。按以下口径计算: 1.孕期、哺乳期(到孩子一周岁)按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生活费。 2.产假工资(一般为128天,晚育增加30天)按原工资的100%发,原工资为: (1)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 (2)没有约定或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集体合同或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3)前两项无法确定的,按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3.生育费用(必须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方可享受)参照生育保险待遇中生育医疗费4200元和职工生育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全市女职工生育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计发标准为1403元),但必须扣除下表中可享受的待遇。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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