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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社会保险征缴
信件标题: 社保补缴
信件内容: 你好,我想请问一下。2008年6月,我在一家公司上班直到2016年7月31号离职,中间签了三四次合同,都是每两年一签。在这上班八年的时间里,公司2013年12月才给我交的社保直到离职,现在知道自己权益被侵害了,现在想要求公司补交2008年6月-2013年12月的社保可以吗。这个时效期过了吗,我签的这几次合同与时效期有关吗。如果申请仲裁,公司在2008年6月份-2013年11月期间强硬让签了,自愿放弃社保条例,会是公司拒绝补交的依据吗。
留言时间: 2017-01-08
回复时间: 2017-01-09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劳动监察的时效为两年,自目前往前追述两年的内的社会保险,属于单位应缴未缴的可以要求补缴。 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使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综上所述,您已过了监察和仲裁的时效。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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