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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劳动关系与相关法规
信件标题: 劳动关系
信件内容: 你好!我咨询一下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1月14日单位电话我让我周一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我想咨询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现在是企业通知我们去解除劳动关系,我们怎么维持自己的权益?
留言时间: 2017-01-16
回复时间: 2017-01-17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劳动合同解除情况如下: 如合同未到期,劳动者需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才可离开;无经济补偿。 同样的合同未到期,单位如解除劳动关系也需提前30天通知或多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方可解除劳动关系。另外,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自劳动者进单位之日起计算至今,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合同到期有如下情况: 因在《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中并未提及合同到期终止需要提前30天告知劳动者。所以合同到期终止不需要一个月代通知金。如是单位原因不愿意续约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内资、外资企业需分段计算);如劳动者不愿意续约(分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条件,劳动者不愿意续约;单位维持原有条件,劳动者不续约的)前者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后者则不需要。 具体分段如下: 您与单位合同到期终止,单位不愿意续签,如单位是外资企业:1999年8月27日前的工作年限满一年算一个月经济补偿,不满一年不计算;1999年8月27日-2002年5月12日期间的工作年限,满一年算一个月经济补偿,不满一年按一个月计算;2002年5月12日(含当日)-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作年限,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根据《劳动合同法》,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单位是内资企业,合同到期终止:2001年10月19日前进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满一年算一个月经济补偿(最长不超过12个月);2001年10月19日-2007年12月31日这段期间的工作无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以后至今,根据《劳动合同法》,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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