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养老保险 |
信件标题: | 女性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没有达到标准发放金额该找谁? |
信件内容: | 女性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并没有达到《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中规定的产假工资,生育津贴及营养费皆没有收到标准的发放金额,职工该如何维护自己应得的权益呢? 职工是否可以自行到社会保障局进行生育津贴的领取和费用报销呢? 请帮忙解答上述问题,谢谢 |
留言时间: | 2017-01-16 |
回复时间: | 2017-01-17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产假工资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原工资待遇不变发放。 (一)产前检查费限额补偿,标准为1000元/人; (二)产时住院医疗费用待遇:在一、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4200元以内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超过4200元的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 (三)职工生育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全市女职工生育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计发标准为1403元)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从2016年1月1日后符合计生规定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原则上是由单位携带材料至社保中心报销:产前检查费、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生育津贴。费用需要打在单位开户银行上。个人无法至窗口报销。后期单位需给员工的是产前检查费、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生育津贴需与单位支付的产假工资做比对,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如发生单位拒不支付或有异议,建议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常州市劳动监察支队:86689292;天宁区劳动监察大队:86658709;钟楼区劳动监察大队:88890219;戚墅堰区劳动监察大队:88373735;新北区劳动监察大队:85127925;武进区:12333-选择所在地区后-按“5”号键。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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