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养老保险 |
信件标题: |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退休的医保问题 |
信件内容: | 你好,我属于灵活就业人员,之前在常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缴养老保险费,后来由于收入不稳定,交了18年之后就没有再续费,但是医保之前只交了几个月,像我这样的情况,到了退休年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吗? |
留言时间: | 2017-01-18 |
回复时间: | 2017-01-18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三)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 医保最低缴费年限补缴: 根据(常人社规〔2013〕3号)《关于调整常州市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政策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常州市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常政办发〔2013〕151号)等规定 1、最低缴费年限规定 (1)在2014年1月1日前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 (2)在201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职)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须符合原逐月递增至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规定。 注意点:对退休前已参加过职工医保(以有过缴费记录为准)的参保人,如退休后才补缴最低缴费年限不足部分费用的,需补足月数按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时的年月所对应的最低缴费年限规定执行,但参保人补缴前已参保年月数加上实际补缴年月数不得少于5年;对退休前未参加过职工医保的人员,如退休后才补缴最低缴费年限不足部分费用的,需补足月数按参保人办理补缴登记时的年月所对应的最低缴费年限规定执行。 (3)在2016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职)手续,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须实际缴满15年。 (4)在1991年底前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须实际缴满13年。 (5)自2014年1月1日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 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须累计缴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达15年以上。 综上所述,具体看您参保医疗保险的时间,来判断您需要交费多少年。医保退休年限不足可以一次性补足。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市行政中心1号楼B座8层
电话:0519-12333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