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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生育保险
信件标题: 生育期间工资待遇
信件内容: 我们公司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块,合计起来每个月到手工资有3500,我们公司是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的,现在公司规定我们休产假期间按最低工资发放津贴,等回公司在按2900基数计算,合法吗?是不是该按3500来发生育期间津贴
留言时间: 2017-01-19
回复时间: 2017-01-20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产假工资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原工资待遇不变发放。如您和单位发生争议,建议联系单位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区仲裁委员会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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