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劳动报酬 |
信件标题: | 工资比例 |
信件内容: | 之前签合同的时候,合同上的工资是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比例7:3,现在公司没经过员工同意就把比例调为6:4,休产假期间按基本工资结算,这样合法吗 |
留言时间: | 2017-01-20 |
回复时间: | 2017-01-20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产假工资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原工资待遇不变发放。建议您与单位协调处理,如与单位发生争议,建议向单位注册所属区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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