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失业保险 |
信件标题: | 失业金领取 |
信件内容: | 2016年8月公司解除合同后办理了失业核定,但是一直未去街道办理失业金领取,中间就业后又再次失业,请问现在还可以去街道办理失业金领取吗? |
留言时间: | 2017-02-06 |
回复时间: | 2017-02-07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登 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如您符合上述条件,用人单位办理停保后,您可携带以下材料至社保中心窗口办理失业金审核手续: 1.《常州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3份 2.户口簿(可复印件包括首页) 3.身份证(可复印件) 4.《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5.单位与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书 6.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二次以上就业者需要) 7.如果是单位调动,需带调动前单位资料;2次就业者,需带前次单位的退工档案,已便审核发放失业救济金。 8.《常州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或《录用登记备案花名册》或《参加养老保险花名册(表二)》复印件(3选 1) 综上所述,如您2016年8月离开单位后,又再次就业过(征缴过社保)的情况,看您最后一次缴纳保险离职是否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如上。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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