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生育保险 |
信件标题: | 关于产假遇到法定假期是否可延续 |
信件内容: | 若产假遇到法定假期,是否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可延续,例如,若产假中包括十月一日(法定假期规定休息3天),那产假最后是否可增加3天(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 |
留言时间: | 2017-02-07 |
回复时间: | 2017-02-07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结合以上从2016年1月1日后符合计生规定生育的产假12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可顺延。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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