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生育保险 |
信件标题: | 怀孕期间生育险变更单位缴纳,对于报销是否有影响? |
信件内容: | 2017年1月从原单位社保转到新单位,原单位缴纳生育险超过三年,预产期是2017年6月,中间没有断缴,是否影响生育险报销? |
留言时间: | 2017-02-08 |
回复时间: | 2017-02-08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符合上述条件您可享受生育报销,您自原单位至新单位生育保险缴费中间未中断是连续的,生育当月在新单位正常参加生育保险的状态下。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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