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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养老保险
信件标题: 单位养老保险和医保
信件内容: 本人于2008年12月8日应聘到一家连锁企业工作,至今已有8年的工龄,在这企业工作期间,由于工作积极先后被评为先进个人7次,但企业至今未于木人签订过劳动关系,没有和本人交过社保,为此本人想问一下有没有办法让企业对我有所补偿,或社保中心有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望回复,谢谢!
留言时间: 2017-02-10
回复时间: 2017-02-10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还应承担对劳动者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用人单位以现金方式支付劳动者社会保险费或用人单位采取由劳动者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证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11]14号): 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使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常政发[2008]116号):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他人员不得通过补缴的形式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限。 综上所述,双倍工资您已超过时效,但您可要求自进单位开始至今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要求单位补缴。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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