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工伤保险 |
信件标题: | 工伤补偿 |
信件内容: | 工伤认定为10级伤残,由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否一定需要补偿受伤本人一次性就业补贴?如果职工提出要求,单位不予理睬后续是否需要劳动仲裁才能得到补偿? |
留言时间: | 2017-02-10 |
回复时间: | 2017-02-10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十级1.5万元。 如单位拒不支付,建议联系单位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区仲裁委员会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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