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信件类型: 劳动关系与相关法规
信件标题: 没交社保想提出辞职
信件内容: 16年10月底签订合同,规定试用期2个月,合同签订6个月后公司开始缴纳社保,现在对公司不满意,想针对未交社保问题提出辞职,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走人吗?或者履行其他手续流程?
留言时间: 2017-02-13
回复时间: 2017-02-14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还应承担对劳动者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用人单位以现金方式支付劳动者社会保险费或用人单位采取由劳动者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如您因单位未征缴社会保险,可提出辞职无需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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