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劳动关系与相关法规 |
信件标题: | 辞职 |
信件内容: | 我递交辞职报告后。被领导撕毁。请问我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一个月后能走吗?我现在重新递交辞职报告,并发至单位人事和直属部门经理邮箱。可以留作证据吗? |
留言时间: | 2017-02-15 |
回复时间: | 2017-02-15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您做到程序上合法即可,如发生争议,建议联系单位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区仲裁委员会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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