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信件类型: 劳动仲裁
信件标题: 关于被保安公司辞退后能否要求遣散费的问题。
信件内容: 本人系58年生人,于2016年5月与新北一保安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间从未违反公司规定,工作积极、认真,春节因个别员工回家过年,本人体谅公司难处,连续上11天夜班(晚7点到早7点),2017年2月10早上接到主管领导的通知被辞退了,理由是年龄太大,并且要求本人自己写辞职报告,后本人再没去上班,后来又接到公司电话说可以安排去10公里外的另外一个地方上班,因离家太远故没答应去,辞职报告也没写,请问这样的情况能否向保安公司提出赔偿?另外春节加班期间公司没有任何加班费补助,是否违法。
留言时间: 2017-02-15
回复时间: 2017-02-15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您和单位发生争议,建议联系单位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区仲裁委员会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市行政中心1号楼B座8层

电话:0519-12333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50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