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就业与失业 |
信件标题: | 失业金领取与工伤补偿 |
信件内容: | 本人已于2月初被公司辞退且受过工伤(十级伤残),现咨询失业金和伤残补助金领取方式及标准。另外如果重新找单位,社保如何转移,有哪些流程,在哪里办理? |
留言时间: | 2017-02-16 |
回复时间: | 2017-02-17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十级1.5万元。 如重新参加社保,都是在同一个常州市本级统筹区是不需要办理转移的。具体情况建议拨打12333咨询。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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