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生育保险 |
信件标题: | 生育产假 |
信件内容: | 公司生育产假是3个月,员工手册里有写,国家法定是128天,必须是按照公司规定的吗,3个月过后不能享受生育产假吗,还是按照国家法定生育产假来 |
留言时间: | 2017-02-17 |
回复时间: | 2017-02-20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结合以上从2016年1月1日后符合计生规定生育的产假12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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