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养老保险 |
信件标题: | 企业不与员工签合同,不交养老保险,选择要交的员工需扣除企业和个人所需承担的全部金额,这样合法吗?员工如何维权? |
信件内容: | 您好!我妈妈在某私人刀具厂工作了十几年,以前都没有签劳动合同,也没有交任何保险,近几年才开始交养老保险,按照法律厂里承担一部分,自己承担一部分。但厂里规定,同样的工作,交保险的要比不交保险的每天少30多的工资,也就是厂里承担的部分相当于从自己工资里扣除,自己承担了所有的费用。厂里的许多工友因此不愿意交保险,也没有劳动合同、高温补贴、节假日等任何福利,失业也没有保障,请问企业这样做合法吗?员工们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利益?以前没做的保险可以向企业索要补偿,补缴养老保险吗? |
留言时间: | 2017-02-17 |
回复时间: | 2017-02-20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还应承担对劳动者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用人单位以现金方式支付劳动者社会保险费或用人单位采取由劳动者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如单位需员工全额承担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到单位营业执照所属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常州市劳动监察支队:86689292;天宁区劳动监察大队:86658709;钟楼区劳动监察大队:88890219;新北区劳动监察大队:85127925;武进区:12333-选择所在地区后-按“5”号键。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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