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养老保险 |
信件标题: | 询问工伤假期限的规定及经济补偿事宜 |
信件内容: | 您好!我公司有一名员工于8月23日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脚踝受伤,现已完成工伤鉴定,根据2月15日出具的结果评定为9级。 1、请问2月15日后若员工请假算工伤还是病假?对工伤假有没有期限的规定? 2、若员工提出离职,可享受哪些待遇,公司需要承担哪些费用? |
留言时间: | 2017-02-20 |
回复时间: | 2017-02-20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鉴定结论已出,等级9级;停工留薪期自2月15日止,员工可以来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如还需休息,单位可按事假或病假处理。病假期间需要医院开具建休证明。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九级5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九级2.5万元。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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