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职工福利 |
信件标题: | 独生子女职工退休,单位发放补助的相关政策 |
信件内容: | 您好,我公司有独生子女职工退休,说是单位应该发放相应补助,我想知道有政府关政策文件的内容或者文件 |
留言时间: | 2017-02-21 |
回复时间: | 2017-02-21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文件依据常政办发[2009]27号。 1、奖励对象。 为1996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按新老办法对比后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含终身无子女的企业退休人员)。 2、奖励标准。 常州市市区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的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的标准为每人3600元;未足额享受加发5%养老金的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的标准按其未足额享受的比例对应享受。 户籍在本市市区现居住外地的工伤退休、因病退休(职)等持证退休人员,应填写好《常州市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一套挂号邮寄至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具体可咨询卫计委:12356.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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