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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其他
信件标题: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信件内容: 2012年5月入职公司,2016年5月经医院检查患有风湿病、颈椎病和腰椎间盘突出,一直持续治疗。2016年11月下旬入常州中医院住院治疗20来天,出院后一直在休养。医疗期满后一直不见好转,目前公司也不给审批请假。请问,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处理?另外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予以经济补偿和给予医疗补助费。我这种情况符合条件吗?
留言时间: 2017-02-22
回复时间: 2017-02-22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综上所述,如合同未到期,医疗期满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单位拒不支付,建议联系单位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区仲裁委员会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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