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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劳动报酬
信件标题: 本人于2016.8月6日入职常州网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试用期2个月(未签订试用期合同),10月签立合同作为正式员工。2017年1月13日被无缘无故口头辞退(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于次日1月14号被要求离开公司,办理离职手续。 1.对于试用期没有签合同,可以追偿吗? 2.被无故辞退,工资和赔偿金怎么计算,工资是当月全额工资吗,赔偿金是2个月工资吗? 3.工作期间,经常被要求加班,且不支付加班工资,这个部分可以追偿吗? 麻烦下提供下当月工资和赔偿金的计算方式,还有什么途径进行追偿,谢谢
信件内容: 本人于2016.8月6日入职常州网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试用期2个月(未签订试用期合同),10月签立合同作为正式员工。2017年1月13日被无缘无故口头辞退(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于次日1月14号被要求离开公司,办理离职手续。 1.对于试用期没有签合同,可以追偿吗? 2.被无故辞退,工资和赔偿金怎么计算,工资是当月全额工资吗,赔偿金是2个月工资吗? 3.工作期间,经常被要求加班,且不支付加班工资,这个部分可以追偿吗? 麻烦下提供下当月工资和赔偿金的计算方式,还有什么途径进行追偿,谢谢
留言时间: 2017-02-26
回复时间: 2017-02-28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答复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如您合同未到期,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资按照正常提供劳动天数来给予。这里的“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指劳动者离职前一个月的薪资待遇。    另外单位还需给予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规定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 (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点工资; (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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