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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失业保险
信件标题: 失业金领取时限
信件内容: 失业金领完24个月之后,再次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还能享受失业金吗
留言时间: 2017-03-01
回复时间: 2017-03-02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只要您符合上述条件,还是可以申领失业金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并不影响您领取失业金的次数。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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