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养老保险 |
信件标题: | 退休职工因病死亡后如何办理后续手续? |
信件内容: | 1、因当天晚上从新北区第四医院ICU重症室转院时不能办理退院手续,导致转院后进入第一人民医院急诊大厅办理各项医疗救治费用有很多医疗费用是自费交款,未走医保账户结算,直至第二天上午在四院拿回医保卡后才交给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请问先前该部分费用如何办理医保报销?2、后续已经火化结束后如何办理各项丧葬和社保结算手续?办理流程是什么样的,要如何准备材料? |
留言时间: | 2017-03-05 |
回复时间: | 2017-03-06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前期的费用原则是刷医保卡在医院结算,由于您医保卡当时在新北区第四医院,在第一人民医院发生的急诊费用自费,建议您和第一人民医院协调处理,重新退费重新结算。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 (1)离退休人员以及缴费年限(含视同)满15年的参保人员死亡,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缴费年限(含视同)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以及退职、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死亡,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2)缴费年限(含视同)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以及退职、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死亡,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3)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封存期间死亡的(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养老保险基金只列支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参保人员在单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死亡的,在补缴相关费用后,可按缴费期间死亡处理。(依据:《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 ) 目前从2012年3月1日起至今常州市的丧葬费补助费标准为6000元、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为16000元。 在职人员死亡,办理材料如下: 1《常州市企业职工人员增减变动申报表》 2.《常州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 3.《常州市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个人缴纳部分储存额一次性支付花名册》(表十) 4.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 5.在职职工死亡还需提供《常州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6.如果单位不存在,家属办理还需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申领人与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和申领人的身份证原件 复印件。 退休有单位的个人办理: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职工退休养老证》、参保人员或退休人员死亡证明、代领人员死亡证明、代领人员的 《居民身份证》、供养直系亲属劳保卡、直系亲属证明或司法部门出具的财产继承公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办理领取手续。 如有其他问题也可直接联系支付科:88102735.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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