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养老保险 |
信件标题: | 补交养老保险 |
信件内容: | 我1987年参加工作,单位一直没给我交社保,现单位同意补交,请问可以从哪年开始补交?最早补交的年份江苏省内是否有地区差异? |
留言时间: | 2017-03-06 |
回复时间: | 2017-03-07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常政发[2008]116号):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他人员不得通过补缴的形式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限。 注意:如果是新开户企业,开户当月不能补,开户次月开始补缴。单位、个人都已参保的前提下,在每个月6号-25号之间,带齐以下材料到社保中心2楼3-5窗口审核:(跨一个结算年度补缴)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劳动合同复印件 3、证明补缴对应年度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依据的原始材料(即装订成册的原始财务凭证)原件 4、补缴期间的工资单<应付工资的明细帐(原件)> 5、单位公章 6.到单位所属区社保填写《补缴申请表》 注意:1.此窗口只补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其他险种请到单位经办的区社保中心办理补缴。 2.财务凭证必须对应补缴时间段,多少个月就多少本,工资明细清单必须单位整体的,不是个人的,而且也要对应补缴时间段。2016年7月—2017年6月为一个结算年度,您补缴的时间跨结算年度,养老请至常州市社保中心(局前街176号)二楼征缴科办理。 综上所述,自单位社保开户次月起补缴。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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