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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养老保险
信件标题: 社保补缴
信件内容: 1.我妈妈之前单位有交社保,辞职后自己个人交社保,个人交期间有一次忘交,后来已补交,请问有什么影响吗? 2.今年妈妈年龄有五十周岁了,可以挂单位补缴满15年吗
留言时间: 2017-03-08
回复时间: 2017-03-09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常政发[2008]116号):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他人员不得通过补缴的形式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限。 注意:如果是新开户企业,开户当月不能补,开户次月开始补缴。单位、个人都已参保的前提下,在每个月6号-25号之间,带齐以下材料到社保中心2楼3-5窗口审核:(跨一个结算年度补缴)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劳动合同复印件  3、证明补缴对应年度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依据的原始材料(即装订成册的原始财务凭证)原件 4、补缴期间的工资单<应付工资的明细帐(原件)> 5、单位公章  6.到单位所属区社保填写《补缴申请表》 注意:1.此窗口只补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其他险种请到单位经办的区社保中心办理补缴。 2.财务凭证必须对应补缴时间段,多少个月就多少本,工资明细清单必须单位整体的,不是个人的,而且也要对应补缴时间段。2016年7月—2017年6月为一个结算年度,您补缴的时间跨结算年度,养老请至常州市社保中心(局前街176号)二楼征缴科办理。 综上所述,养老保险必须是单位应缴未缴的情况,可由单位办理补缴手续,个人是无法办理补缴的。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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