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劳动关系与相关法规 |
信件标题: | 关于员工请事假,假未批准仍休息 |
信件内容: | 2017年2月11日起员工请事假,可是事假领导没有批准,员工还是休息了。3.3公司发通知给她,喊她最迟3月6日来上班,逾期不来就按公司员工手册条款作自动离职处理。手机短信发了,公告贴了,第一次发EMS没签收,打电话叫她来办理事假或离职手续,直接说家里有事来不了,你们厂里看着办。星期六,我喊着另一个同事到她家把通知函亲自交到她手上了,并有拍照为证,喊她务必3月6日来厂里上班或者办理离职手续,如果不来,按员工手册条款作自动离职处理,3月6日没来。3月10日又发了一份通知通过EMS快递给她,ESM由她家人代签收,并通过手机把通知发到她手机上,限她3月13日来厂里办理离职手续,逾期不来作自动离职处理,一切后果由她本人承担。 如果3月13日她仍没来公司,公司是否可以依据员工手册条款当她自行离职处理,公司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金?员工手册每位员工人手一本,并有员工本人签名签收。 望解惑,谢谢! |
留言时间: | 2017-03-11 |
回复时间: | 2017-03-13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综上所述,单位通过多种方式通知劳动者来办理离职手续,而劳动者迟迟未给予正面答复,如单位有明确规章制度,并已告知劳动者且确认。则可根据规章制度来处理。如有异议,双方可申请劳动仲裁。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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