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劳动关系与相关法规 |
信件标题: | 裁员赔偿咨询 |
信件内容: | 目前公司需要进行裁员,目前与公司合同形式是属于长久无期限合同,目前公司给出N+1的标准,不知是否合理. |
留言时间: | 2017-03-14 |
回复时间: | 2017-03-15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目前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则需提前三十天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多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如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则不需要提前三十天。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市行政中心1号楼B座8层
电话:0519-12333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