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劳动关系与相关法规 |
信件标题: | 劳动关系侵害咨询 |
信件内容: | 本人2015年6月应聘于江苏无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班从事保洁工作,2016年2月公司为我办理缴纳保险至今。2017年3月6日晚接到老家电话我父亲去世了,当晚就打电话给公司请假5天,公司说请假天数有点多,没有同意,我于第二天(2017年3月7日)正常到公司上班,结果公司已经从新找人接替了我的工作,并口头通知我回家不要来上班了,然后我就回家料理父亲的后事了,请问公司这样的做法侵害了我的哪些权利?我需要怎样维权?谢谢! |
留言时间: | 2017-03-14 |
回复时间: | 2017-03-15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 根据苏劳险(1987)25号、苏财工(87)326号《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给予请丧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根据路程的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 如双方在合同期内,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发生争议,建议联系单位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区仲裁委员会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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