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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劳动仲裁
信件标题: 劳动仲裁咨询
信件内容: 尊敬的市局领导,你好! 首先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查看我的信件。我是来自常州市溧阳市的一名普通工人,于2016年9月入职溧阳市鸿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任公司研发部电子工程师岗位。在职半年多,一直认真、努力为公司从事空气净化器与智能净水机的电控系统研发,当初入职时公司与我签定了3年的劳动合同。如今,于2017年3月15日,还在合同期的我却被公司告知:“从2017年3月底之后就可以不用来公司上班了,或者来公司上班也只给予本地最低标准作工资支付。”即公司将不按照合同协议来保障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故对于此种情况,想咨询是否可以进行劳动仲裁进行处理。谢谢! 敬候佳音。  
留言时间: 2017-03-15
回复时间: 2017-03-15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您与单位合同到期终止,单位不愿意续签,如单位是外资企业:1999年8月27日前的工作年限满一年算一个月经济补偿,不满一年不计算;1999年8月27日-2002年5月12日期间的工作年限,满一年算一个月经济补偿,不满一年按一个月计算;2002年5月12日(含当日)-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作年限,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根据《劳动合同法》,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单位是内资企业,合同到期终止:2001年10月19日前进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满一年算一个月经济补偿(最长不超过12个月);2001年10月19日-2007年12月31日这段期间的工作无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以后至今,根据《劳动合同法》,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在《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中并未提及合同到期终止需要提前30天告知劳动者。所以合同到期终止不需要一个月代通知金。如是单位原因不愿意续约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内资、外资企业需分段计算);如劳动者不愿意续约(分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条件,劳动者不愿意续约;单位维持原有条件,劳动者不续约的)前者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后者则不需要。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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