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生育保险 |
信件标题: | 产假问题 |
信件内容: | 你好,请问在寒假之前生产,寒假的假期可以顺延吗?哪些情况可以假期顺延啊? |
留言时间: | 2017-03-16 |
回复时间: | 2017-03-17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综上所述,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产假,也就是说产假期间遇国家法定休假日要顺延,寒假不可以顺延。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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