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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社会保险征缴
信件标题: 农民工有关社保缴费方面的咨询
信件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 替我哥咨询。他是陕西省咸阳市乾县的一位农民,今年54岁,于2010年来常州市的一家企业上班,期间该企业负责缴纳 “三金”,现离开该企业,存在社保续缴费的情况,我们咨询一下几个问题:1、个人能否补缴社保费用;2、如果能补交,是否存在和医保等其他一起捆绑补缴,还是可以选择性补缴;3、按照他的年龄要补交多少年,咋样补缴,要办理哪些手续;4、他回到陕西省后能享受咋样的福利,是否和在江苏有差别?打扰您了,谢谢!
留言时间: 2017-03-17
回复时间: 2017-03-17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答复如下: 《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常政发[2008]116号):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他人员不得通过补缴的形式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限。 根据(常人社规〔2013〕3号)《关于调整常州市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政策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常州市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常政办发〔2013〕151号)等规定 1、最低缴费年限规定 (1)在2014年1月1日前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 (2)在201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职)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须符合原逐月递增至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 规定。 注意点:对退休前已参加过职工医保(以有过缴费记录为准)的参保人,如退休后才补缴最低缴费年限不足部分费 用的,需补足月数按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时的年月所对应的最低缴费年限规定执行,但参保人补缴前已参保年月数 加上实际补缴年月数不得少于5年;对退休前未参加过职工医保的人员,如退休后才补缴最低缴费年限不足部分费 用的,需补足月数按参保人办理补缴登记时的年月所对应的最低缴费年限规定执行。 (3)在2016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职)手续,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须实际缴满15年。 (4)在1991年底前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须实际缴满13年。 (5)自2014年1月1日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须累计缴费男满25 年、女满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达15年以上。 综上所述,具体看您参保医疗保险的时间,养老保险只有单位应缴未缴的情况才可办理补缴手续。 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三)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 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 具体如您需在户籍地办理退休手续,建议咨询户籍地退休政策。欢迎您在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正常工作时间内拨打常州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进行咨询。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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