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医疗保险 |
信件标题: | 断保 |
信件内容: | 本人在2016年 7月 8月 2个月断保 同年9月份单位接着参保 于10月份补缴了7月8月的费用 请问待遇控制的 是用哪个时间开始计算? |
留言时间: | 2017-03-20 |
回复时间: | 2017-03-22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已于3月22日电话回复,表示满意。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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