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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城镇老年居民补贴
信件标题: 重大疾病补贴
信件内容: 父亲63岁,享受每月700的乡村退休补贴,去年8月查出肺癌,目前为止化疗6次,母亲为退休工人,每月1500退休金,生活负担较重,不是像这种情况,能不能享受何种补贴。(电话为苏州号)
留言时间: 2017-03-22
回复时间: 2017-03-23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如果您父亲是常州市本地户籍,建议以老年居民的身份办理居民医疗保险。至户籍所属地街道办理。 老年居民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照1张,到户籍所在街道(镇)人社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居民医保门诊待遇:自2013年起,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个人自付累计满200(含)元后,200元以上至1500(含) 元之间的费用,在寸疗机构就诊的,医保基金支付50%,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后至二、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医保基金支付40%。(“高校大学生”和“非成年居民”无需办理转诊。) 居民医保住院待遇: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持《常州市居民医疗保险证》(省保卡)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后,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予以支付。 一级、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次;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在一、二级医疗机构就诊的,“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95%。 三级医疗机构(新增四院新北院区)起付标准为400元/次;在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5%;起付标准以下费用由个人承担。 大病保险主要保障参保(合)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合规医疗费用。包括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在重点保障基本项目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扩大到对补充项目进行保障。 基本项目的补偿:    设置统一的起付标准、分段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参考,目前暂定为20000元。分段支付比例为: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之间,补偿50%;超过5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补偿60%;超过100000元,补偿70%。以后,根据大病保险工作实际开展情况和城乡居民收入变动情况逐步调整起付标准、分段支付比例。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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