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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生育保险
信件标题: 关于《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相关内容的咨询
信件内容: 常州市委市政府2016年发布的《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请问,奖励性绩效是否属于必须发放或不得影响的工资或福利待遇?视为出勤,既然出勤了,是否不应影响奖励性绩效的发放?如果奖励性绩效不属于必发项目,用人单位可以把基本工资定的较低,奖励性绩效定的较高,这样是否违反市委市政府出台本政策保护生育妇女合法权益的本意?
留言时间: 2017-03-28
回复时间: 2017-03-28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产假工资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原工资待遇不变发放。如您和单位发生争议,建议联系单位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区仲裁委员会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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