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养老保险 |
信件标题: | 如何确定养老保险损失 |
信件内容: | 我1954年6月出生,1998年到我单位工作至今,从未缴纳过养老保险。《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二十条规定:“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以当地最低社会保险缴纳基数为缴费基准,并按其应当缴费年限确定养老金数额,按月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那我的损失应当如何确定 |
留言时间: | 2017-03-29 |
回复时间: | 2017-03-31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二十条: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 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以当地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并按其应当缴费年限确定养老金数额,按月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并随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调整而调整。 综上所述,由于您目前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于仲裁联系,仲裁表示不予受理,建议直接向省高院反映情况。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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