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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职工福利
信件标题: 职工公休假的年限
信件内容: 我是2007年工作(并与当年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保管不慎,已遗失。但有2007年度工作人员考核登记表。我的社保是从2008年1月份开始交的,请问今年(2017年)我可以享有十天的公休假福利吗?
留言时间: 2017-03-30
回复时间: 2017-04-01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您2007年参加工作,由于劳动合同遗失,工作年限是否可认建议咨询单位意见。如有其它问题,建议拨打12333电话咨询。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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