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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生育保险
信件标题: 生育报销
信件内容: 在单位上班,有生育保险,并且一直有缴纳,未中断。。 请问:1、2016年1月中旬左右自然流产。医院走的是我的社保,期间有产检的费用、医药费等,现在是否还能报销? 2、现在已怀孕,还有一个月要生产了,等生产完具体可以报销哪些费用?有部分走的是社保,也能报销么? 3、以上情况如果能报销的话,需要带哪些材料去社保中心办理?
留言时间: 2017-04-05
回复时间: 2017-04-07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答复如下: 1、职工凭《生育服务联系单》、医保卡(省保卡)在医院结算住院医疗费,后由单位带材料至社保中心报销流、引产的生育津贴。在本地实施手术:病历及出院记录;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常州市生育服务联系单》。 2、产假工资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原工资待遇不变发放。 报销具体为: (一)产前检查费限额补偿,标准为1000元/人; (二)产时住院医疗费用待遇:在一、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4200元以内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超过4200元的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这个凭《准生证》或《生育服务联系单》、《医保卡》在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三)职工生育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全市女职工生育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计发标准为1403元) 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从2016年1月1日后符合计生规定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3、由单位下载《常州市市本级职工生育人员花名册》,本人所带材料如下: 在本地生育:出生证、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出院记录;生育服务联系单。 在外地生育:出院记录;出生证、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常州市生育服务联系单》;医保卡(省保卡); 用人单位出具的回职工原籍生育的证明。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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