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生育保险 |
信件标题: | 生育津贴 |
信件内容: | 人工流产报销生育津贴,没有生育服务联系单能报销吗? |
留言时间: | 2017-04-06 |
回复时间: | 2017-04-10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 (1)在本地实施手术:病历及出院记录;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常州市生育服务联系单》 (2)在外地实施手术:病历及出院记录;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常州市生育服务联系单》;医保卡(市民卡); 用人单位出具的回职工原籍流引产的证明 如您是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情形: 参保女职工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中,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手术和住院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支付;手术或者出院之后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那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本人凭《结婚证》、医保卡(省保卡)在医院实时结算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后,由单位携带如下材料至社保中心报销计划生育手术津贴。 计划生育相关费用: (1)在本地实施手术:原始发票、病历 (2)在外地实施手术:原始发票、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医保卡(省保卡)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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