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生育保险 |
信件标题: | 生育报销 |
信件内容: | 您好!我们夫妻为常州市事业单位职工,去年在外地生育一子,前几日在社保中心办理了生育保险报销,拿着回执单去单位,单位说只给产检费和医疗费报销,营养费1000多因为产假期间发了工资,不给报销,请问这样是否符合规定?如何维权? |
留言时间: | 2017-04-12 |
回复时间: | 2017-04-12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由单位下载《常州市市本级职工生育人员花名册》,本人所带材料如下: 在外地生育:出院记录;出生证、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常州市生育服务联系单》;医保卡(省保卡); 用人单位出具的回职工原籍生育的证明。 产假工资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原工资待遇不变发放。 具体为: (一)产前检查费限额补偿,标准为1000元/人; (二)产时住院医疗费用待遇:在一、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4200元以内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超过4200元的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这个凭《准生证》或《生育服务联系单》、《医保卡》在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三)职工生育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全市女职工生育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计发标准为1403元) 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从2016年1月1日后符合计生规定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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