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职工福利 |
信件标题: | 小产与福利 |
信件内容: | 3月上3天班后在家保胎一周,没保住,3.13小产,在家休息到月底,4月开始上班。 问题一、公司把这部分休息时间全部做成了事假,合理吗? 问题二、公司规定请事假应先年假优先,故公司将休息的这段时间一部分冲年假了,合理吗?问题三、由于当月出勤天数不够,月度奖金取消;由于出勤天数(含年假)的对应工资正好支付本人当月保险与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实际到手工资为0,合理吗? |
留言时间: | 2017-04-12 |
回复时间: | 2017-04-13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如是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即办理了《生育服务联系单》或《准生证》的): 职工凭《生育服务联系单》、医保卡(省保卡)在医院结算住院医疗费,后由单位带材料至社保中心报销流、引产的生育津贴。 流产假期间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从2014.10.1起,产前检查费限额补偿都是1000元/人,不再有3-7个月流产500元。但三个月以下流产的是没有产前检查费的。2、生育住院床位费同医疗保险标准,纳入统筹范围30元/天。 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128育津贴。 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 (1)在本地实施手术:病历及出院记录;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常州市生育服务联系单》 (2)在外地实施手术:病历及出院记录;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常州市生育服务联系单》;医保卡(市民卡); 用人单位出具的回职工原籍流引产的证明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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