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信件类型: 职工福利
信件标题: 职工公休假年限的问题
信件内容: 你好,我是2007年12月20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请问今年(2017)可以享受十年的公休假吗?
留言时间: 2017-04-13
回复时间: 2017-04-17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您自2007年12月20日入职至2017年12月20日止才符合工作满10年的条件,也就是说您自2018年1月1日起才可享受10天的带薪年休假。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市行政中心1号楼B座8层

电话:0519-12333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50

苏ICP备05003616号